GU實體店舖&網路商店|遺失物及拾得物公告
實體店舖拾得遺失物之受理、發還(領回)服務時間依各店舖營業時間有所不同,請直接與該店舖聯繫,店舖資訊《請點此》
拾得者應與本公司承辦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之拾得金金額或遺失物品項及數量。
本公司受領之拾得金/遺失物如為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如個人證件、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電子票證)或估計價值在新臺幣(下同)501元以上(含)者,本公司將於收領日起算二個工作天內送交所屬商場或當地警察機關處理;如為估計價值500元以下之拾得金/遺失物者(例如發票、雨傘、水壺/個人杯、髮飾等),本公司依門市類型區分辦理方式如下:
拾得者應與本公司承辦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之拾得金金額或遺失物品項及數量。
本公司受領之拾得金/遺失物如為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如個人證件、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電子票證)或估計價值在新臺幣(下同)501元以上(含)者,本公司將於收領日起算二個工作天內送交所屬商場或當地警察機關處理;如為估計價值500元以下之拾得金/遺失物者(例如發票、雨傘、水壺/個人杯、髮飾等),本公司依門市類型區分辦理方式如下:
- 設於商場之門市:受領拾得金/遺失物翌日起算一週內提交予所屬商場辦理。若所屬商場不受理者,亦由本公司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 非前述之門市:受領之拾得金/遺失物由各店舖分類保管,並自受領日之翌日起算一周內公告於本公司官網,並招領一個月;如拾得物品為發票者,將不另行公告,統一由各店鋪保管七日,逾期逕為廢棄。逾期未經領回者,遺失人即喪失該遺失物之所有權,屆時本公司如無法聯繫拾得者,視為由本公司拾得,本公司得逕為處理。
📌遺失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辦理發還(領回)遺失物時應配合事項:
- 配合本公司人員核對遺失日期、時間、地點及物品特徵。
- 出示本人有效證件或證明文件供核對:
1) 本國民眾:身分證、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駕照。
2) 外籍人士:護照或居留證。
3) 有受領權之人:遺失物失主本人簽署之委託書正本及雙方證件。 - 與本公司之承辦人當面逐一點清其遺失物數量、物品,並配合簽署收據或提供必要文件。如拒不配合出示證件、簽署領取文件或配合必要程序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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